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严子皓与被告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4民初6893号
原告:严子皓,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00号11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严子皓与被告南京钡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因原告严子皓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严子皓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源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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