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104行审4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广景弄**。
负责人朱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储卫东、徐丽丽,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高田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被执行人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正在审理的行政诉讼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韩 涛
审 判 员 杨佩林
审 判 员 易 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戚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