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破6号之一
申请人: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本案已经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为2210元,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故申请宣告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其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程序。现管理人已支出破产费用2210元,债务人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费用,故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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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