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富电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03民初591号
原告: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上定,系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富电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辉。
原告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富电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庭外解决纠纷为由,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447元,减半收取计4223.5元,由原告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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