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05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5890214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江口新区,组织机构代码:3216489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6333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被执行人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被执行人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2018年3月5日,被执行人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406333元及违约金。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倪新克
审判员章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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