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破申1号
申请人: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高田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江口新区管委会行政中心1号楼116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景公司)以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贸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汽贸城公司送达了异议通知,汽贸城公司未对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汽贸城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68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股东香港繁荣(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880万元,占股35%;股东海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3360万元,占股20%;股东台湾广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856万元,占股17%,温州市万年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520万元,占股15%;杭州万泉商贸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184万元,占股13%。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摩托车零配件、机电设备、五金交电、建筑建材、家用电器、卫浴设备、办公用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认证);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6)浙0305民初950号民事判决,判令汽贸城公司向红景公司支付406333元及违约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7)浙0305执749号,以汽贸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汽贸城公司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且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汽贸城公司的破产案件有管辖权。汽贸城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申请人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债权人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汽贸城公司经执行程序仍未能清偿债务。综上,本院认为汽贸城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方飞潮
审判员***
审判员叶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