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业建设有限公司

安吉递铺宏远钢管租赁站与浙江南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4061号
原告:安吉递铺宏远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F66054N),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东滨社区11组。
经营者:***,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志杰,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南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8787221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左家新村19幢2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递铺宏远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南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递铺宏远钢管租赁站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递铺宏远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3元,减半收取6201元,由原告安吉递铺宏远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