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9625号
原告:***,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浙江南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左家新村****。
法定代表人:石仲。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南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潘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