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浙江南业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9625号

原告:***,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浙江南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左家新村****。

法定代表人:石仲。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南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潘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