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日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民初9744号
原告:曾**,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日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93682434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富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曾**与被告浙江日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曾**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3元,减半收取861.50元,由原告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