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93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日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93682434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富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预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日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9年1月2日正式立案受理本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1399元,减半收取69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彭明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