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天基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甸县工程质量检测站与大庆市天基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23民初165号
原告:林甸县工程质量检测站,住所地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院内。证书编号170801060781。
法定代表人:袁秀娥,系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甸县东北街(永和家园2期)2-14-1.2-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3066067857H。
法定代表人:王海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林甸县工程质量检测站与被告大庆市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林甸县工程质量检测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甸县工程质量检测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洪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