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执保2626号
申请人:大庆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让胡路区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金三元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E2号商服03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庆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金三元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2)黑0604民初1003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申请人大庆金三元有限公司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黑0604民初10037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