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1民初859号
原告:***,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的妻子),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90807188B。
法定代表人:张照亮。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