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1民初5917号
原告: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90807188B。
法定代表人:张照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181561045209J。
法定代表人:付红卫,系该村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