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1民初1730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权,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90807188B。
法定代表人:张照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因经鉴定其护理依赖程度未构成护理依赖,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牛会芍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常金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