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1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照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