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1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照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