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424执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424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814657.13元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54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通过到宁化县不动产中心、台商投资区不动产登记处核实,被执行人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5、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久桂作出拘留决定,但因张久桂下落不明,无法实际采取拘留措施。 6、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到被执行人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路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办公室关闭,无人上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飞凤 审判员  曾念涛 审判员  陈文华
书记员  黄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