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武夷九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702执2141号
关于福建武夷九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70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福建武夷九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70741.5元及违约金。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工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居社区组织发出查找函,但无被执行人财产经营下落信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叶长鋈 执行员  林 巧 执行员  林小萍
书记员  范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