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424民初1602号
原告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家混凝土公司)与被告钟惠龙、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立信公司)、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家国际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客家混凝土公司因不服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闽0424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7月1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4民终9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4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发回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客家混凝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凤、包飞虎,被告钟惠龙、被告安立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惠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客家国际大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安立信公司已经明确钟惠龙系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项目部的负责人,项目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安立信公司承担。钟惠龙作为安立信公司的授权人和代表在合同上和补充协议上签名,其民事行为实际上是代表或代理安立信公司所履行的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钟惠龙作为客家国际大酒店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向客家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用于工地使用,由此而产生的欠付客家混凝土公司货款的民事责任应由安立信公司承担。且客家混凝土公司在2018年9月7日也认可钟惠龙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认同钟惠龙此前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安立信公司承担。故本院对客家混凝土公司要求钟惠龙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涉案货款单价的计算问题。
安立信公司认为补充协议第4条约定本案涉诉的商硷款应当按照三明市区建设工程信息价(政府信息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每立方信息价下浮14%后在优惠13元/立方米计算。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第五条“5.2付款方式:本合同货款采用下列方式付款。1.货款结算,乙方(客家混凝土公司)根据甲方(安立信公司)现场签认的交货验收单,编制当月《预拌混凝土结算明细表》提供给甲方,与甲方进行核对,作为货款结算依据,甲方如有异议,应在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确认。”的规定,客家混凝土公司从2013年4月30日起将每月月底制作的每月销售清单送给安立信公司项目部核对,安立信公司项目部未提出异议,且安立信公司从2013年5月20日就开始支付货款给客家混凝土公司。2018年9月7日,钟惠龙明确经过认真核对,确认砼方量为37305立方米,应付金额为13,023,127.13元,扣除已经支付现金10,200,000元加上折抵的8470元,实际尚欠客家混凝土公司2,814,657.13元。故本院确认安立信公司尚欠客家混凝土公司货款金额为2,814,657.13元。
三、关于客家国际大酒店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客家混凝土公司认为客家国际大酒店作出的承诺函明确说明其是本案的债务人,也认可了尚欠的货款应由客家国际大酒店支付,是属于债务加入。且客家国际大酒店同意餐饮费抵扣货款也是认可这个事实的,不管是保证责任还是债务加入,客家国际大酒店应对钟惠龙、安立信公司所欠货款及其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本案客家国际大酒店出具承诺函只约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负责付清安立信公司尚欠的货款,但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据此,应依法适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即客家国际大酒店的保证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现客家混凝土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对客家混凝土公司要求对钟惠龙、安立信公司所欠货款及其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客家混凝土公司依约交付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安立信公司收到货物未按约定付清所有款项,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因此,客家混凝土公司主张要求安立信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及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客家混凝土公司在2018年9月30日表示同意放弃要求安立信公司承担2018年3月12日之前的违约金,是在客家国际大酒店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作出的承诺,现因客家国际大酒店未到庭,为此,客家混凝土公司要求安立信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违约金期限应从客家混凝土公司与安立信公司项目部结算的次月即2015年8月27日开始,违约金的标准按合同约定为日万分之五计算。钟惠龙在本起纠纷中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不承担本案的清偿责任。客家混凝土公司主张要求客家国际大酒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客家国际大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定程序缺席审理和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安立信公司因承建客家国际大酒店工程,向客家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2013年4月23日,安立信公司与客家混凝土公司签订了《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第一条预拌混凝土强度等级、单价:1.预拌商品混凝土单价依据福建省三明市区建设工程信息价下浮10%。2.以上价格为含税价。3.泵送费用:汽车泵送按30元/m3,车载泵垂直距离25米以下25元/m3(垂直距离25-50米内30元/m3,垂直距离51米以上35元/m3),每批泵送量不足100m3的按100m3计算。合同第三条预拌混凝土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检验及验收资料交接:3.7双方同意指定由宁化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室为本合同项下混凝土出具检测报告,该报告为砼质量依据。合同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结算及付款方式:5.1货款结算,乙方(客家混凝土公司)根据甲方(安立信公司)现场签认的交货验收单,编制当月《预拌混凝土结算明细表》提供给甲方进行审核,作为货款结算依据;甲方应在当天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认可。5.2付款方式:本合同货款采用下列方式付款。1.货款结算:乙方(客家混凝土公司)根据甲方(安立信公司)现场签认的交货验收单,编制当月《预拌混凝土结算明细表》提供给甲方,与甲方进行核对,作为货款结算依据,甲方如有异议,应在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确认。2.付款方式: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日为当月最后一日,结算日后10日内甲方支付当月所供混凝土货款的100%。3.甲方如果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清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混凝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合同第八条保证及违约责任:8.11甲方应依据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应得的混凝土货款,如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执行,逾期未支付乙方混凝土货款,自逾期付款之日起,甲方按逾期未付部分货款向乙方支付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未支付乙方混凝土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混凝土,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提高至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补充协议内容:1.预拌商品混凝土单价在原来的基础上再下浮4%,累计下浮14%,实际结算及付款按下浮14%(三明市区信息价下浮14%)。2.泵送费用:汽车泵送按25元/m³,车载20元/m³(垂直距离25-50米内25元/m³,垂直距离51米以上25元/m³),按实计方量计算。3.付款方式: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日为当月最后一日,结算日后10日内甲方支付当月混凝土货款的85%。当乙方提交全部合格的检测报告后付清生效的15%。4.C35P8混凝土信息价,依据C35P10信息价下浮14%后在优惠13元/m³计算。钟惠龙作为安立信公司的授权人和代表分别在合同上和补充协议上签名。
二、合同签订后,客家混凝土公司从2013年4月1日开始向客家国际大酒店工程供应混凝土。客家混凝土公司每月月底制作每月销售清单,从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2月每月的销售清单送给安立信公司项目部核对,安立信公司项目部未提出异议。
三、2013年11月28日,因安立信公司拖欠客家混凝土公司货款,客家混凝土公司不愿继续供应混凝土,客家国际大酒店出面协调,出具了一份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我公司‘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建设项目’向贵公司购进混凝土尚有部分货款未结清。现我公司承诺并保证如施工方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款项未付清则有我公司负责付清该款项,同时请贵公司给予支持,在十二月份能准时并保质保量的供应该项目的混凝土。特此承诺!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客家国际大酒店作出承诺后,客家混凝土公司继续向客家国际大酒店工程供应混凝土。
四、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9月5日,安立信公司从安立信公司项目部的账户和钟惠龙妻子何李红的账户分20笔,共支付客家混凝土公司货款10,200,000元。安立信公司和客家国际大酒店从客家混凝土公司的货款中扣除客家混凝土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至2017年12月19日在客家国际大酒店的消费8,470元,实际客家混凝土公司收到货款10,208,470元。
五、2015年7月27日,安立信公司项目部在客家混凝土公司的要求下,结算员陈海聪在客家混凝土公司提供的每月销售清单上签名,陈海聪并注明已确认砼方量,金额待核对完给予确认,同时在每月销售清单上盖上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项目部的公章。
六、2015年7月28日,客家混凝土公司与安立信公司项目部经结算,客家混凝土公司从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向安立信公司承建的客家国际大酒店工地供应商品混凝土37,305立方米,应付金额13,023,127.13元,已付金额10,200,000元,尚欠砼款2,823,127.13元,扣除客家混凝土公司在客家国际大酒店的消费8,470元,安立信公司还尚欠客家混凝土公司2,814,657.13元。安立信公司项目部结算员陈海聪在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2013.4-2015.2对账单汇总表上签名,陈海聪并注明已确认以上砼方量,金额待核对完给予确认,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项目部盖章。
七、2018年8月20日,本院向钟惠龙和安立信公司发出了通知,要求钟惠龙和安立信公司在2018年8月30日前提供反驳客家混凝土公司的相关证据,如需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你方也应在2018年8月30日前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在次日预交相关的鉴定费用,如到期未提交,自行承担不利后果。2018年8月28日,安立信公司答复认为客家混凝土公司在诉讼中未尽法定举证义务,反而安立信公司已经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客家混凝土公司所提诉讼请求存在计算错误的客观事实,法院若为了公正审判,认为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价格核算,那鉴定申请应当由未尽举证责任的客家混凝土公司提出,并先行垫付鉴定费用,最终再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判定最终费由谁承担。
八、2018年9月7日,本院组织钟惠龙、安立信公司和客家混凝土公司进行调解,钟惠龙明确经过认真核对,确认砼方量为37305立方米,应付金额为13,023,127.13元,扣除已经支付现金10,200,000元加上折抵的8,470元,实际尚欠客家混凝土公司2,814,657.13元。客家混凝土公司认为钟惠龙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认同钟惠龙此前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安立信公司承担。
九、2018年9月30日,客家混凝土公司书面本院,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客家混凝土公司同意放弃2018年3月12日之前的违约金,之后违约金要求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本案争议焦点:一、关于钟惠龙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问题;二、关于涉案货款单价的计算问题;三、关于客家国际大酒店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钟惠龙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问题。
客家混凝土公司认为何李红是钟惠龙妻子,安立信公司支付的大部分货款都是通过钟惠龙和他妻子何李红的账户支付的,且钟惠龙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宁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都体现钟惠龙是实际施工人,故钟惠龙应当作为被告承担支付尚欠货款的责任。
一、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814,657.13元,并支付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以本金2,814,657.1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39元,由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单位为宁化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宁化县支行,银行账号为14×××3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雄
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
人民陪审员 曾元生
书 记 员 谢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