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民终937号
上诉人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钟惠龙、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4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823,127.13元,超过了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货款金额(2,814,657.13元),违背了人民法院应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原则,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4民初3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13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文绣 审 判 员 李祖超 审 判 员 廖 春
法官助理 王晓清 书 记 员 吴珺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