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闽0423执6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光明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4日以暂不对财产进行处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423执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连德
审判员 伍益民
审判员 陈 芳
书记员 林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