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23民初913号之一
申请人:上高县东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城沿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92831266Y。
法定代表人:席露露,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兴工街三委一组10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3559796193K。
法定代表人:*洪涛,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高县东润置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丰县安特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高县东润置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高县东润置地有限公司的该申请不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该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高县东润置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吉林省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