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高县东润置地有限公司与宜丰县安特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23民初913号之二
原告:上高县东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城沿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92831266Y。
法定代表人:席露露,该公司经理。
被告:宜丰县安特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两路口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56432689D。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兴工街三委一组10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3559796193K。
法定代表人:*洪涛,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追加):***,男,汉族,宜丰县人。
原告上高县东润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宜丰县安特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原告上高县东润置地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高县东润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高县东润置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喻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