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7民初830号
原告:吴**明,男,198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江西省鸿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原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乐平市观音泉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1590274084。
被告:吉林省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兴工街十委三组(钢圈厂家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355976193K。
原告吴**明与被告江西省鸿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2022年3月21日,原告以与被告江西省鸿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江西省鸿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鸿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明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鸿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江**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