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联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联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0731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潘毅,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联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聆江花园二期9栋1单元G901,营业执照注册号360102210024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736050909。
法定代表人张斌。
申请执行人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人社罚理字【201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8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接到于奇等10人的投诉,称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其工资。申请执行人遂立案展开调查,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等取证程序,于2018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未改正。2018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于)人社监理字【2018】1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11月27日又作出《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进行了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2018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于)人社罚理字【201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二万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资,但未履行行政处罚义务。2019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理(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于)人社罚理字【201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限被执行人江西省联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于)人社罚理字【201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之义务,缴纳罚款二万元。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伍兴发
审判员  段德辉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