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联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民再25号
再审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
再审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
再审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罗跃明,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美英,广东上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诉人):江西省联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子固路131号1栋4单元412室。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明,宁都县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上诉人***、***、罗跃明与被上诉人江西省联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2021)赣0730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跃明于2021年7月28日以与被上诉人江西省联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跃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跃明撤回上诉。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2021)赣0730民再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76元,减半收取3238元,由上诉人***、***、罗跃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李 鸿
审判员  何树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龙 羽
书记员  曹菁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