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联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联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1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峰,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联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7360*****。

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勋、万清清,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联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7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明强

审 判 员 陈大奎

审 判 员 龚 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薇

书 记 员 陈应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