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点石置地房屋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四川华意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点石置地房屋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武侯民初字第1695号
原告四川华意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体路2号西体奥林花园17楼B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武侯区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点石置地房屋经营有限责任公???。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1W-G-16楼。
法定代表人叶聪。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意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点石置地房屋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意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意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意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四川华意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承??。
审判员*丽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