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点石置地房屋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与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四川点石置地房屋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锦江民初字第282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寇孟良,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君。
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点石置地房屋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叶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四川点石置地房屋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