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松桃皓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5民初8755号
原告: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100853XX。
法定代表人:杨永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杜佩雨,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松桃皓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文笔路蓼皋商贸城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314309094A。
法定代表人:周吉登。
原告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桃皓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喻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