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玉屏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2执恢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齐心东支路**。

法定代表人:杨永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玉屏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朱家冲。

法定代表人:肖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玉屏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62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仅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履行义务,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和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询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互联网、车辆等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方米工业用地(尾渣库),已于2020年11月9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暂不申请执行处置。

3、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时间为2007年11月24日贵D×××××华泰圣达菲牌、2011年10月25日贵D×××××江铃牌机动车两辆,经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贵D×××××、贵D×××××已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已协助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但两辆车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控制。

4、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贵州玉屏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玉屏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代华

审判员  宋 楷

审判员  史勋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