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民初5032号之一
原告: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100853XX。
法定代表人:杨永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娅,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昭通市昭阳区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紫光酒店侧五福苑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323051259G。
法定代表人:董大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昭通市昭阳区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3.91元,由原告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