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财保41号
申请人: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娅,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0号省水利厅防汛大楼2811房。
法定代表人:姜赛娇。
申请人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丽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