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2849号之二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60717896。
法定代表人:戴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现涛、黄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209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6785776E。
法定代表人:夏正宇,董事长,联系。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计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延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