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明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2849号之二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60717896。

法定代表人:戴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现涛、黄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209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6785776E。

法定代表人:夏正宇,董事长,联系。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计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延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