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明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焕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穗,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0月2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846724元,案件受理费613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0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国勇
审判员  帅智民
审判员  聂 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