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明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英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分公司、福建省英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2民初954号
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6785776E。
法定代表人:夏正宇,系董事长。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均,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玲,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英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792872576。
法定代表人:张荐兵,系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福建省英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680890026C。
法定代表人:张碧莲,系执行董事。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英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分公司、福建省英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本院依法通知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交纳诉讼费后,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亦未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凌卫根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