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1586号
原告:***,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209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6785776E。
法定代表人:夏正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均、宋璐,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与吉福路交叉口东北角国隆花园里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63761822。
法定代表人:陆俊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延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邓志娇
书记员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