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明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02民初630号 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209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678577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888号绿湖豪城4-1号楼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611222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79元,减半收取计4590元,由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