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02民初630号
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209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678577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888号绿湖豪城4-1号楼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611222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79元,减半收取计4590元,由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