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8民初2518号
原告:河北迅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2单元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红,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85号天海誉天下小区底商8-1。
法定代表人:郝芳洲。
原告河北迅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迅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迅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