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7民初383号
申请人:***,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申请人:河北迅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2单元1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迅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迅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购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迅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