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迅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邑县慧丰五金标准件销售部与河北迅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7民初434号
原告:高邑县慧丰五金标准件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凤中路路南329号。
法定代表人:孟书海,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迅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2号金源商务广场2单元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高邑县慧丰五金标准件销售部与河北迅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高邑县慧丰五金标准件销售部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邑县慧丰五金标准件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高邑县慧丰五金标准件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高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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