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迅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迅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03民初43号
原告:河北迅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2单元1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卫兵,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北迅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迅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迅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92元,减半收取计6546元,由河北迅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舒
书记员谷怀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