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杨治平与广州市环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3民初1690号
原告:杨治平,男,土家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修洪,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环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荷景路23号605。
法定代表人:曾林逢,职务:经理。
原告杨治平与被告广州市环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治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修洪,被告广州市环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林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治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自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案外人朱某军介绍到被告处工作。2018年1月12日下午3:00,原告在锯树时受伤,后送至医院治疗,被告支付了医疗费。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1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荔湾区劳动仲裁委遂作出驳回原告仲裁请求的裁决。原告认为,事发当时被告法定代表人曾林逢确在现场,拨打了120且支付了医疗费,被告履行了公司员工工伤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原仲裁裁决书有几点值得商榷:老乡介绍,既然是介绍,肯定存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介绍人不是用人单位也不是雇佣者,工钱按天计酬,符合工程特点和付酬的现实状况。被告注册地在荔湾,工作地点在海珠区,也表明被告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不能由劳动者举证为被告提供属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劳动;曾林逢不是以施工员身份出现在现场,而事实上曾林逢作为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公司管理者怎么可能会受人指派作为基层的施工员出现在现场?不符合常理。而且垫资的6.5万元至今未主张返还。所有证据均可证实曾林逢在现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环艺公司辩称,被告法定代表人曾林逢当时是受广州环芝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临时聘请作为现场技术管理员,事故发生后因原告受伤情况危急,其立即拨打120救护车送往医院,因医院规定未缴纳保证金拒收病人,加之当时广州环芝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责任人并未在现场,故曾林逢个人代垫付入院费用,代付原告医疗费共45000元。后来广州环芝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香已还清所代付的医疗费45000元,有收据为证。被告与本案没有关系,因为工程并非被告承接,有签订的合同和发票以及付款凭据为证。被告认为仲裁委的裁决公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2日,案外人朱某军介绍原告到海珠区工作,工作内容为锯树,口头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天报酬300元。当日,朱某军将原告接送到工作地点,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曾林逢亦在施工现场。不久便发生事故,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由曾林逢垫付。
2018年12月21日,原告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月19日,仲裁委作出穗荔劳人仲案字(2019)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2019年1月29日,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首先,劳动关系的建立应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合意为前提。本案中,原告系经案外人朱某军介绍工作,且系与朱某军口头约定工作期限及工作报酬,可见原告与被告并没有与对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其次,原告确认其工钱是按天计算,并无固定的结算周期,该结算情况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工资结算的连续性与周期性的特点;另外,原告工作的地点是海珠区,原告亦未能举证其确系为被告提供属于被告经营范围的劳动;最后,被告法定代表人曾林逢虽代交了原告的医疗费,但本院认为,代交医药费属于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友善行为,该种行为是值得提倡的,不能仅据此就推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接受被告的管理、在被告处向被告提供属于被告业务范围内的有报酬的劳动,其请求确认其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法[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治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治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穗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细妹
曹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