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俊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1971执30135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旧锡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冉龙根。
被执行人:东莞市俊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福安路32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1)粤1971民特99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240936元,并承担执行费23975元。
2021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1971执30135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肖丹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