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深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1971执30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旧锡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冉龙根。
被执行人:东莞市深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仁居路**松湖智谷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1民初281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3520元、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187.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进行了传统查控。(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轮候冻结了东莞市深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招商银行账号7699********_60000的存款,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从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轮候查封了东莞市深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粤SB××**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而无法处置。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305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