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财保1572号
申请人:广东长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大冚丰源路7号1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丰,广东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旧锡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冉龙根。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1806834元的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保证在1806834元的范围内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交纳了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80683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温 皓
审判员 管 燕
审判员 熊艳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黎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