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3861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旧锡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294645X9。
法定代表人:冉龙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剑,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禄,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万大勇。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6582.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晶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