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科锐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4财保14号 申请人:江门市科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龙口镇凤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XCDK0Y。 法定代表人:万国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生,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旧锡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294645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江门市科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834722元范围内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以其出具的担保金额为2834722元的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834722元范围内财产。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门市科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