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0677号之二
原告:**,女,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珊,广东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旧锡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294645X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3425.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8425.89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63425.8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