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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1738号
原告:台州市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小田村。
法定代表人:蔡晓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强,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刘秀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金炳,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陈栋,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台州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异议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台州市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供应(加工)合同》第七条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无效时,向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案工程建设所在地为临海市杜桥镇。因此,本案应移送临海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应当先按照所签合同的管辖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台州市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供应(加工)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无效时,向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合同载明案涉工程为杜桥宝龙C标段桩基工程,地址位于临海市杜桥镇,故上述协议管辖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由工程建设所在地法院即临海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台州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陈欢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王建成